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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及披露 恒邦股份及3名高管收警示函

时间:2021-06-02 15:56 | 栏目:观察 | 点击:533次

  5月27日,山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小平、曲胜利、夏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0年5月,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房地产)办理完成了该公司开发的金帝御景小区1号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该项交易金额占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6%。对于上述交易,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直至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审议;于2020年12月29日向恒邦房地产付款1900万元,2021年1月6日付款6291.12万元。恒邦房地产做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黄小平,总经理曲胜利、董事会秘书夏晓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小平、曲胜利、夏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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