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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天顺风能及俩高管收警示函

时间:2021-06-22 16:52 | 栏目:观察 | 点击:463次

  6月15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严俊旭、吴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新能源)2016年以增资形式认购珠海南方广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珠海)45.939%股权。天顺珠海原股东珠海广投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天顺珠海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并承诺业绩未达标的补偿安排。

  经查,承诺主体2016年、2017年两次变更业绩承诺,仅提交董事会审议,均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严俊旭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淑红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严俊旭、吴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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