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3 15:57 | 栏目:观察 | 点击:523次
6月22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马飞、黄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年5月8日前,马飞、黄峥与马军、飞驰实业投资(常州)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69.00%股份。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因公司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集中竞价减持等事项,马飞、黄峥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4.83%。2021年2月9日,马飞、黄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2%股份,导致马飞、黄峥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62.17%,累计减少6.83%。
马飞、黄峥在与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马飞、黄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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