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3 16:55 | 栏目:观察 | 点击:397次
7月12日, 湖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证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武汉中证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营销过程中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武汉中证通在对投资顾问的从业年限宣传上存在明显夸大行为,属于传播虚假信息。
二、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
武汉中证通市场部员工李某芳营销过程中通过“稳健获利3%-5%”、“9%我们就提示出局”、“把握8%左右的收益”、“保守预计涨幅18%”等营销话术向客户承诺受益,其营销行为属于在任职期内的职务行为,所发话术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武汉中证通未完整保存部分客户的营销留痕、未保留营销人员手机短信中的营销过程留痕,属于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未按规定报告变更事项
武汉中证通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6月开业,未向湖北证监局报备。
2018年8月23日,武汉中证通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将公司住所变更,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湖北证监局报告了地址变更事项。
2018年9月20日,武汉中证通正式发文任命刘某为总经理。武汉中证通于2018年12月11日向湖北证监局报告该事项。
武汉中证通分别在与投资顾问刘某、覃某君、杜某兵、吴某明签订担任投资咨询顾问工作的劳动合同,与投资顾问汪某、刘某、张某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未就上述7人的入职或离职情况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武汉中证通未在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违规行为有劳动合同、微信截图、手机短信记录截图、武汉中证通官方网站截图、武汉中证通工资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武汉中证通工商登记资料、湖北证监局留存的武汉中证通报告文件档案、相关笔录等证明。
综上,湖北证监局认为武汉中证通在营销过程中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分别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及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客户承诺收益和未按规定报告变更事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武汉中证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武汉中证通未按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业务场所及人员变更等信息报告不及时的三项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并各处以十万元罚款。
综上,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中证通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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