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08 17:18 | 栏目:观察 | 点击:445次
7月6日, 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以下问题:
南都电源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5,000万元至34,000万元。2021年4月3日,南都电源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928.2万元,与《2020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海光、总经理朱保义、时任财务总监王莹娇及董事会秘书曲艺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南都电源、王海光、朱保义、王莹娇、曲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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