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察 >
时间:2021-07-15 16:51 | 栏目:观察 | 点击:477次
7月14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