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5 16:38 | 栏目:观察 | 点击:466次
7月9日, 湖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证监局在监管中发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公告,收到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公司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中标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EPC+O第一标段项目。2020年9月16日,管理中心向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EPC+O第一标段总承包项目按中标单位弃标处理的通知》,按公司弃标处理,将没收公司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追究公司责任的权利。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直到2020年11月4日才披露《联合体中标项目存在终止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未能按期与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将做弃标处理,存在项目终止风险。上述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超期未履行承诺。2018年7月20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总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且不低于5亿元,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2018年12月18日、2019年3月25日对股份回购方案进行了两次变更,股份回购期限自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12月18日)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2019年12月18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390.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32%,回购总金额3,991.59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7.98%,未完成回购计划,且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其予以变更或豁免。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湖北证监局现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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