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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年报 深圳特发及时任副总经理收警示函

时间:2021-07-21 16:22 | 栏目:观察 | 点击:537次

  7月20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佘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佘晓明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佘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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