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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未披露年报 华阳经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时间:2021-07-30 17:19 | 栏目:观察 | 点击:401次

  7月29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青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青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董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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