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17:10 | 栏目:观察 | 点击:682次
新浪财经讯 7月22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广发证券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一、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陈天喜作为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黄旭辉作为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二、许戈文在担任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认定许戈文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秦力作为广发证券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通过官方网站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钟辉作为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钟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欧阳西作为广发证券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开谴责。
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六、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何宽华作为广发证券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认定何宽华(身份证号:450322197209200514)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七、李贤兵在担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认定李贤兵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八、经查,肖晋在担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认定肖晋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九、经查,林焕荣在担任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认定林焕荣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