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3 12:17 | 栏目:观察 | 点击:1441次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劳动争议案显示,中国民族证券的一名前员工沈某某称中国民族证券无故克扣自己在职期间销售佣金119余万,最终仅23万元获得法院认定,有3000余万元的销售额未能举证存在奖励。
根据判决书显示,沈某某于2006年7月至2017年1月任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漳州新华北路证券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工资报酬含基本工资及销售提成。2017年1月沈某某离职后发现,在职期间其佣金无故被克扣约119万元。随后,沈某某曾多次提起劳动仲裁,但都无果。遂将其老东家中国民族证券告上法庭。
但中国民族证券营业部称, 沈某某在职期间,基金销售奖励总额为75.9万元,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投保基金64.5万元,实际应发69.4万元(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在此期间,中国民族证券已经向沈某某发放了相关工资60.7万元(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未发放给原告的仅有基金奖励为8.8万元。且根据中国民族证券相关规定,沈某某的奖励佣金率按应按0.8‰计算,而不是沈某所说的1.1%计算。且沈某某销售的基金中只有9个基金共计1000万销售额应当计付奖励,其余16个基金无相应文件规定不应计付奖励。
但双方对于这16只基金的销售金额没有异议,具体如下:华厦盛世股票20万元、国泰估值进取130万元、新兴ETF200万元、国泰事件驱动200万元、汇添富深300,220万元、民族金扬帆220万元、民族金港湾252万元、工银资源255万元、大成中证260万元、益民服务领先260万元、海富内需1万元、国泰结构转型200万元、白酒分级3000元、广发改革混合337万元、广发多策略混合332万元、中融产业升级混合300万元。上述16只基金的销售金额共计3167.3万元。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审理了此案,并要求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因沈某某未能在中国民族证券提供的文件中找出支持其主张的余16只基金产品奖励计算依据文件,最终视为该案件中16只基金产品不予发放奖励。
其次,双方对于沈某某销售的另外9只基金销售金额无异议,但对于9只基金产品的营业部奖励金额存在异议。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规定销售累计达3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原则,但对销售累计达30万元以上部分高于文件规定标准即按每万元发放奖励60元,因原告沈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按文件规定应以标准上限执行。
对于佣金比率,沈某某主张佣金率1‰,中国民族证券主张佣金率0.8‰,但中国民族证券所称的以行业惯例为佣金率,也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最终认定佣金率按1‰计算。最终法院认定沈某某基金产品销售奖励依据销售金额×认购费率+销售金额×营业部奖励+销售金额×倍数×奖励比例×佣金率1‰的计算方式认定。具体如下:
以上拥挤提成合计约23万元,此外,中国民族证券自认其尚未发放原告奖励约8.8万元,两项合计约3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沈某某劳动报酬约32万元。(法说资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