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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逾30亿元后,这名“资本玩家”又被判赔偿470万余元

时间:2022-09-29 17:16 | 栏目:研究 | 点击:364次

  历时两个多月的审理,多名投资者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今日终于一审宣判!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面对这笔大额赔偿款,这名负债累累的“资本玩家”声称,已无力承担。

  那么,这13名投资者是否会面临无法拿到赔偿款项的风险呢?

  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了解到,依据相关法规中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本案判决生效后,可优先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逾470万元赔偿款是如何界定的?

  回溯本案案情可知,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鲜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

  今年7月25日,因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导致买卖多伦股份股票遭受损失,于某等13名投资者一纸“诉状”,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尽管鲜言本人认可其实施证券操纵行为,但同时提出了多点异议。

  他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多伦股份的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确定了鲜言的违法事实后,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如何计算呢?

  在上海金融法院看来,要界定鲜言操纵行为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必须准确界定人为价格存在的时间,即多伦股份价格受操纵行为影响的起止时间。而确定操纵行为影响消除日,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形酌定。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中,鲜言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但鲜言控制多伦股份信息披露的节奏与内容,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被行政处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可确认2016年11月14日为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之日。

  而该日距离整个操纵行为结束长达一年多之久,期间多伦股份多次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应当能够涵盖交易型操纵的影响消除合理期间,可以作为整个操纵行为影响消除之日。

  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上海金融法院解释称,证券价格受到大盘、行业、发行人自身风格等各种因素影响。要准确认定损失因果关系,须合理剥离与操纵行为无关之因素对股价的影响,这涉及到金融资产定价问题,也与投资者损失核定紧密相关。因此,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了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解决。

  在扣除投资者已在之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获偿的部分,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中小投资者有望优先获偿

  事实上,近年来,自鲜言藐视监管法规的种种行径相继被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其本人早已背负多笔巨额罚款。

  早在2016年,就多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等事项,上海证监局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17年3月,证监会也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约5.78亿元,并处以约28.92亿元罚款;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上述罚单合计34.7亿元,成为当时我国证券市场针对自然人开出的最大罚单,鲜言也被判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21年1月,上海高院作出的《鲜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鲜言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80万元。

  面对上海金融法院今日作出的最新判决,鲜言称,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但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责编:邵子怡   校对:张   宇

  制作:季宇亮   图编:张大伟   总审读:孙放

  监制:张晓光   签发: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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