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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除了处罚, 还要让股民“有据可赔”

时间:2022-11-28 10:50 | 栏目:研究 | 点击:513次

  原标题:【评论】交易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除了处罚,还要让股民“有据可赔”

  11月以来,已经有超2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董高监或是实控人被证监会、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的信息,属于数量上较多的一个月份。相较于传统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也日益增多,如华扬联众(维权)(603825.SH)、弘亚数控(002833.SZ)、昊志机电(300503.SZ)、金陵体育(300651.SZ)。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行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投资者也有权按照上述规定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相应的司法实践已日趋成熟。

  不过,对于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直接与二级市场相关的证券违法行为一,违法主体付出的常见代价为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即使在新证券法中,监管部门大大加大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的,违法主体仅会受到数十万元及最多一千万元的罚款。

  如操纵证券市场,昇兴股份(维权)(002752.SZ)11月25日晚间的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林永贤收到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林永贤处以 100 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违规主体开出了罚单,但罚单并未透露操纵证券市场的具体细节。

  操证券市场必定有受害者,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固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相较于虚假陈述行为,在罚单未公布具体违法细节的情况下,投资者往往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因涉及到当事人隐私及办案秘密,司法机关同样不会向上市公司通报具体的违法犯罪细节。在不能准确获得操证券市场具体细节的背景下,投资者往往只能吃哑巴亏,想主张民事赔偿却苦于无依据。

  让人欣慰的是,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民事索赔也有积极的进展,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对“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该案为“鲜言操纵股价索赔案”,股民的民事索赔受到法院被法院支持。另外,上海金融法院指出,依据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交易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刑罚或行政处罚固然重要,但同样应当及时通报细节,让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有据可依,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最大的代价,维护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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