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07:36 | 栏目:研究 | 点击:187次
来源:北京商报
A股接连不断的股东离婚案让不少投资者质疑是为了“绕道减持”,证监会也就该事项进行了回应。对于大股东、实控人的离婚式减持,监管层应该更多监控,投资者也应该小心持仓。
所谓的“绕道减持”并非通过离婚方式达到可以减持的条件进而减持,比如公司上市后实控人、大股东三年股份锁定期,不会由于离婚而导致另一方可以减持,而是指突破比例限制减持或者以一种更便捷、速度更快、对市场冲击最小的方式减持。
例如,通过离婚,一方持股比例如果在5%以下,其减持就不需要再进行信息披露;另外,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远比另一方减持带来的冲击要大;离婚后,两人如果同时减持,实际上是开启了2倍速减持。所以说如果想要减持,股东离婚后不管是便利性、速度还是对市场影响方面都能达到最优,但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当然,公司大股东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也比较难界定,毕竟可以同吃苦、不能共富贵的案例也有很多,身价提升以后,原本还能凑合的婚姻也有了分开的经济基础。所以,也不能认定所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离婚都是假离婚。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如何界定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这是一个监管的难点。
对于假离婚进而“绕道减持”的行为,监管层应该绝不姑息,但对于一些真离婚的情况,又应该保护弱者一方的减持权利,保护其作为一个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但无论如何,离婚式减持的行为应该被杜绝了。
本栏建议,从上市公司股东层面,可以参考三六零实控人离婚,双方可以做出自离婚后半年、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不减持的承诺,给投资者吃下一颗“定心丸”,当然这不能强制要求。监管层方面,本栏建议要对股东离婚尤其是实控人离婚重点监控,对一方未来的减持行为以及套现资金用途等方面重点关注,一旦发现离婚是为了“绕道减持”,一定要重罚,以儆效尤。
另外,对于一些离婚后股权比例发生变更,导致减持不受限的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集体减持的情况,本栏认为也可以进一步监管明确。比如,作为一致行动人两人离婚前持股比例在5%以上,减持需要进行信息披露,那么离婚后导致的一方、双方持股比例虽然在5%以下,但由于是离婚导致,这部分股份也要进行特殊限制,减持需要信息披露。
除了股东离婚,还有多股东之间协同减持等方式也能起到规避减持限制、加快减持速度的效果,这些方面也值得监管层重视。另外,市场上还有专门帮助上市公司股东策划减持策略的机构,也值得监管层关注,很多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看起来都是一个套路,不排除其中有机构协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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