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02:45 | 栏目:公司 | 点击:232次
转自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梁银妍
近期,市场对上市公司分红讨论颇多。现金分红比例低、次数少的上市公司,被投资者称为“铁公鸡”;分红比例极高的上市公司,则被质疑是超出能力分红。无论是上市公司分红,还是投资者看待上市公司分红,都应该秉持结合实际的理性态度。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重要方式,分红多少既取决于经济发展阶段和企业成长需要,又与投资者的获得感紧密相关,上市公司分红不能“一毛不拔”,也不能“竭泽而渔”。
首先,现金分红应以公司自治为基础。上市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分红需要综合考虑盈利、现金流、债务、成长阶段、发展目标等多种因素,不同类型的股东对现金分红的态度和诉求不完全一致,须平衡公司与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回报和企业长远发展之间找到平衡。
目前,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行业、不同治理结构、不同所有制属性的企业总体自发形成了适合自身需要的分红安排。比如,A股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分红水平低于成熟期企业;民企由于融资能力相对偏弱,储蓄和防守意愿较强,分红水平略低于国企。
其次,现金分红“多与少”不能简单看分红比例,而是要综合经济发展阶段和企业成长需要。公司能否分红、分红多少,主要受到当年及过去开展经营积累的未分配利润、当下所拥有的现金、留存收益能否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等因素影响,不是仅仅与当年的盈利挂钩。
比如,有的公司盈利和现金流稳定,投资需求不大,因此保持较高的股利支付率;有的公司在利润下滑或亏损情况下依然保持分红金额不变,通过持续分红稳定投资者预期,导致股利支付率在个别年份偏高;有的公司为减少冗余资金,会基于累积未分配利润实施特别分红。
分红是否合理,既要看利润是否真实,还要看现金从哪儿来,是否属于借钱分红,更要结合大股东分红动机来看,不能将高比例分红就等同于超出能力的分红,即大股东不顾企业未来发展需要而任意分红、掏空公司。
再者,我国资本市场总体尚不成熟,需要以有为监管推动构建有效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也要多措并举切实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并融资分红的行为。目前,有的公司治理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就分红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需要监管加强引导。且分红具有惯性和“同群效应”,早期需要监管部门推动树立标杆、形成示范。另外,我国投资文化尚不成熟,也需要通过更有吸引力的分红回报,培育更加健康成熟的投资文化,促进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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