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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财务造假案后续:时任总经理等多名涉事高管获刑

时间:2020-07-28 16:33 | 栏目:观察 | 点击:667次

  新浪财经讯  近日,上海普天多名公司高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判决结果已出。该公司董事及其多名高管联合通过虚增利润的形式对财务数据造假,虚增业务收入1.2亿元。

  2014年间,上海普天副董事长、总经理郑某某为实现上海普天年度报告盈利,授意被其公司总会计师陆某、能源公司总经理沈某某等人虚增利润。

  沈某某接受郑某某的授意后,与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负责人联系,要求对方公司作为通道公司帮助上海普天开展虚假贸易,通过增加三方循环虚假贸易实现虚增利润。沈某某指使能源公司商务经理顾某某制作虚假合同、单据开展虚假贸易。同时上海普天副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高某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核及资金流转;上海普天总工程师、采购中心负责人王某负责虚假采购合同审批;陆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批并将虚假财务数据编入2014年财务报告。

  2015年3月,郑某某、陆某和王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财务报告虚假,仍对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同时郑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陆某作为财务负责人、高某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在虚假财务报告上签字确认。随后,上海普天将上述虚假财务报告对外披露。经鉴定,上海普天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亿元,虚增利润1810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8年1月,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露了上海普天上述违法事实。2019年2月,上海普天再次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上海普天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海普天及相关当事人遭证监会处罚。

  从2015年到2017年,上海普天是连续三年亏损状态,披星戴帽变成了*ST上普。而2018年依旧以亏损告终。

  2019年3月21日晚间,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退市整理期股价波动给中小股东造成影响,公司拟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撤回A股和B股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2019年10,郑某某、顾某某、陆某、高某某、王某经侦查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沈某某在服刑期间,侦查机关发现其涉案犯罪事实,随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郑某某、高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审查期间,郑某某、陆某、沈某某、顾某某、王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缴纳了行政罚款10万元、25万元、3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庭审期间,郑某某、高某某分别又向法院缴纳了10万元和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上海普天作为上市公司(2019年5月18日终止上市)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郑某某、陆某、沈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某、顾某某、王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法院综合考虑郑某某、沈某某、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均已缴纳了罚款或罚金,依法判决如下:

  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折抵10万,其余罚金均已缴纳);

  陆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10万元(已折抵);

  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由于沈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仍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已折抵10万元);

  此外,陆某、顾某某、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合考虑后依法判处高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判处顾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折抵);判处王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折抵)。(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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