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21:17 | 栏目:研究 | 点击:433次
来源:富凯IPO财经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8月通过审核,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陈耀、张腾夫。该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直流充电桩、充电柜等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综合市场报道,该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差异。
1、实控人职务履历与公开信息不符?
优优绿能的两名实际控制人为柏建国、邓礼宽,分别担任了优优绿能的董事长、副总经理,招股书披露两人此前均于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就职于深圳市格里贝尔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但据公开信息显示显示,“深圳市格里贝尔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易事特(维权)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易事特的全资子公司,此前于2017年6月进行工商变更,邓礼宽才从公司监事的职务上退出,这与优优绿能披露信息并不相符。
2、董秘任职与公开信息存差异?
据媒体报道称,优优绿能的董事会秘书为蒋春,招股书披露其此前于2015年3月至2020年12月就职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2020年12月至今任职于优优绿能。
但是根据安奈儿此前发布公告,2021年7月发布了《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披露:“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蒋春先生的辞任报告书,蒋春先生因为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这也与优优绿能招股书披露的信息存在明显差异。
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媒体报道称,担任本次优优绿能IPO项目的顾问公司为万全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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