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7 16:55 | 栏目:观察 | 点击:643次
近日,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在被委派去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担任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7家车企相关人员贿赂7万余。后续,该名员工正式入职该机构后,又收受13家车企贿赂18万元。
根据该文书显示,项某曾供职与国有独资公司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到2017年因工作需要被委派至民办非企业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担任综合部主管期间,主要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在此期间,项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计7万余元,具体如下:
2016年7月,其收受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查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2万元;
2016年国庆节前、2016年底,收受上海申龙客车工作人员闫某某的购物卡合计1万元;
2016年11月,收受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单某某购物卡合计1万元;
2017年春节前、2017年年中,两次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1万元;
2017年3月、2017年7月,其两次收受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郑某现金1.3万元;
2017年4月,收受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2017年上半年,收受广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现金0.2万元。
2017年9月,项某从上海国际汽车城辞职,与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中心数据质量监测总监、车企管理部副经理。期间,项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车企谋取利益,数额高达1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9月,收受郑州宇通客车工作人员王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0.3万元;
2017年9月、2018年上半年,再次收受广汽新能源的周某某现金1万元;
2017年10、11月,收受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工作人员骆某某及该公司合作伙伴富瑞氢能装备公司丁某现金6万元;
2017年11月,收受长城汽车公司荣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2017年11月,收受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现金1万元;
2017年11月、2018年3月,又两次收受北京新能源汽车郑某现金2万元;
2017年12月、2018年6月,又两次收受浙江吉利汽车研究张某现金2万元;
2018年初,又收受申龙客车闫某某购物卡合计0.5万元;
2018年1月、4月,两次收受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工作人员丁某现金0.5万元;
2018年3月,收受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郑某现金1万元;收受上海循道公司董事长余某某购物卡合计0.5万元;
2018年4月,又收受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查某某购物卡合计0.5万元;
2018年4月、6月,两次收受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某2现金3万元;
2019年1月,项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自首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亦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项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项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项某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为身份的转变,项某某最终获两罪。法院依法判决,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法说资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