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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应从重处罚

时间:2024-03-14 00:00 | 栏目:研究 | 点击:338次

  来源:北京商报

  莱茵生物(维权)实控人因操纵证券市场收到预罚单,从处罚金额看属于没一罚三的顶格处罚。但对于实控人处罚,应该更为严厉,可以考虑以涉案金额作为处罚依据,毕竟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更具伤害性。

  操纵证券市场对于资本市场的危害极大,不仅影响上市公司估值体系的公平公正,而且还会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作出误导,从而给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其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事实上,操纵证券市场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来看,大致可以区分成两类,一种是以实控人为代表的上市公司关联人员,一种则是非上市公司人员。以上两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是,都会涉及到利用资金优势盘中拉抬股价,造成股价的非理性波动。不同点则是,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除了有资金优势,还利用了信息优势。从危害程度上来说,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伤害更大。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人员,如果不与上市公司同谋,操纵证券市场难度相对较大。而实控人操纵自家公司股票股价,就会让胜率大大提高。毕竟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运作等核心敏感消息了如指掌,而这些消息对于股民而言,都属于未知的内幕消息,且能够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的影响。

  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同时可能涉嫌内幕交易。比如,实控人为了配合自己操纵股价而故意提早或者延后发布一些重要公告,当然也不排除为了配合操纵股价而作出粉饰业绩甚至是财务造假的可能。

  与此同时,对股民的伤害极大。例如,实控人可以通过发布利空消息,恶意打压自家股价,让股民割肉离场,而后实控人在低位捡筹,后续拉升运作获利。这对于股民而言,无异于恶意侵害投资者利益,严重违背了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鉴于以上巨大危害,对于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的处罚,不能仅仅依据当前的顶格没一罚三,还应该根据参与的资金量进行更高比例的罚没。比如,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涉案金额合计10个亿,那就可以考虑在处罚时对涉案金额的10%进行罚一没三,只有这样,才能让实控人切实感到处罚的疼痛感,如果承担不起,那就把实控人罚到倾家荡产。

  另外,无论金额大小,只要涉及操纵证券市场,就应该对实控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只要出手就严打,才能对实控人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强有力的震慑。

  此外,对于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幕后账户的查找,还需要在科技上继续努力,不能有漏网之鱼。有些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最后的盈亏比例可能并不真实,或许就是因为还有其他的隐藏账户没有被发现。

  北京商报评论员 周科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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