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0 17:22 | 栏目:观察 | 点击:976次
新浪财经讯 7月7日,江苏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证监局对马浩博、汤玮亮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马浩博、汤玮亮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署名的《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以下简称《福成研报》或研报)。2016年10月25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发布《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对研报有关内容予以澄清。
《福成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具体如下:
第一,《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宝塔陵园三期全部建成后墓穴数量达40万个,并基于该数据得出福成股份可获得净利润155亿元。经查,福成股份宝塔陵园规划建设墓穴约12.5万个,而非研报所称40万个。
第二,《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与深圳市和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以下简称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规模共100亿元,本期规模为10亿元,后续基金规模还有90亿元。经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规模只有10亿元,后续基金情况,还需福成股份根据一期基金的进展及收购资产的质量再做决定。
第三,《福成研报》称,公司大股东手中100亿现金,有充足资金作为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的劣后端。经查,截至2016年10月,大股东并未就此作出决策。
第四,《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未来将聚焦殡葬业务,其他业务陆续剥离。经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股份主营业务为畜牧屠宰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殡葬服务三大行业,至于未来公司各产业如何布局调整,相关业务是否剥离,福成股份并未作出决策。
马浩博、汤玮亮在发布《福成研报》之前,未与福成股份核实研报相关事实与数据。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审核过程中认为该研报缺少调研纪要,故予以驳回,马浩博随即补充调研纪要后通过东吴证券内部审核。
上述报告全部由马浩博起草完成。汤玮亮参加前期讨论,未实际参与上述报告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工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公司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研报、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马浩博、汤玮亮在研报中作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马浩博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中否认调查时所述案件情况,提出:第一,自己曾于2016年9月2日和9月10日两次针对涉案研报到福成股份调研,并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在研报发布前,自己曾将研报发送给福成股份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第三,马浩博称自己使用电脑记录了相关调研信息,并据此整理了调研纪要,提交研报时没有调研纪要只是自己忘记上传,但因离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调研底稿。同时,马浩博认为其行为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经复核,江苏证监局认为:
第一,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调查及核查验证情况,无法确认研报信息来源,但无论基于何种信息来源,马浩博均未尽到应有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义务,进而导致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第二,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核查验证,无法认定福成股份相关人员曾认可研报相关内容。
第三,马浩博陈述、申辩所述情况与调研纪要内容不符。同时,对于马浩博称因离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调研底稿这一情况,江苏证监局认为,即使存在相应调研底稿,本案调查期间马浩博尚在东吴证券任职,但其并未提供上述材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证券交易活动”不应狭义地理解为证券买卖,而是强调相关专业主体基于工作性质,发布的信息较一般主体对市场交易具有更大的影响,故禁止此类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马浩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发布的专业研究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东吴证券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马浩博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汤玮亮处以五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