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2 21:27 | 栏目:公司 | 点击:582次
原标题:中国版集体诉讼启航,“康美们”迎投资者索赔大时代
从修法到实践,酝酿多年的中国版集体诉讼正式启动。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意味着新《证券法》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有了实际操作层面的细则,终于可以大范围推开实践。
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筛选标准,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将有望率先试水中国版集体诉讼。
有业内人士预计,康美药业(现为“ST康美(维权)”,600518.SH)等重大财务造假公司或将成为首批投资者集体诉讼索赔对象。理由是,这些案件不仅造假行为恶劣、对投资者权益侵害较重,且市场关注度高、被监管层多次点名。值得一提的是,据康美药业披露,2019年底公司已经有未决诉讼金额超过5亿元。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汤欣对第一财经表示,《规定》基本符合预期,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作为大法的规定较为抽象,需要一个司法解释来落地。
“此次《规定》做出的安排,较为及时、有效地落实了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也吸取了前期上海、深圳、南京等地方法院的探索。”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期政治局会议、最高法、金融委以及证监会年中工作会议的要求,在打击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高度呼应。
不过,也有法学专家提出,《规定》旨在推动中国版集体诉讼落到实处,但在诉讼发动方面依然有待改进。“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发动权主要在投保机构。目前投服中心对案件挑挑选选的做法,不符合公平保护投资者的要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彭冰8月1日撰文表示,投服中心的四条“筛选标准”值得商榷。
多举措破“顶格60万”困局
在今年“5·15”投资者保护日前夜,证监会宣布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并宣布禁入决定,公司被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另外,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康美药业虚增收入275亿,总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违法行为恶劣。但是针对这样的公司,证监会按照修改前的证券法进行处罚,也只能开出“顶格60万”的罚单,这对猖獗的违法者而言,几乎毫无震慑力。类似处罚案例不胜枚举,违法成本过低多年来一直是A股市场饱受诟病的一个顽疾。
不过,伴随新《证券法》实施,违法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同时中国版集体诉讼成功破题,市场主体违法成本有望大幅提升,法律威慑力超过以往。
7月30日,证监会在年中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上再次表示,将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落实工作部署,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推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机制,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证监会称,要抓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此外,证监会还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快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等。
7月31日,最高法发布《规定》,对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从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等重要环节作出系统规定。
同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含义,即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同时明确,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两家机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
“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证监会提出,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先行在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已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裁判等案件上进行试点诉讼,积累经验,主动探索引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随后,7月31日晚间,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明确七大要点内容,指引投资者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
其中包括,明确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实施过程包括内部决策和具体实施两个阶段;明确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属性原则,关于法院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诉讼费用,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向法院依法申请减交或免交等。
“典型大案”先行
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集体诉讼大规模展开创造了条件。《规定》出台后在法学界也引发热烈讨论。
8月1日,彭冰撰文称,《规定》对于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发动规定了“法院发动、投保机构选择”的原则,但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发动是虚的,投保机构选择是实的。
投服中心《业务规则》规定了四条案件选择标准。一是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二是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三是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四是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在彭冰看来,对受害投资者来说,无论案件是否重大、社会影响是否恶劣,都受到了违法行为的侵害,投资者的损害是一样的。“并不是因为康美药业造假300亿,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投资者就更值得保护,而另一家上市公司只隐瞒担保事项10亿元,案件没那么重大,社会影响不怎么恶劣,其投资者就不值得保护。”他称。
另外,对于“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彭冰认为,面对诸多当事人,在事前判断哪一个是有钱的“深口袋”,可能甚为困难。
不过郭雳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机制,实际上包括两类,除了特别代表人诉讼,还有普通代表人诉讼。“目前大家普遍关注前者,因为它是一个全新的创造,但其实有必要完整考虑和把握这两个机制,因为两个机制的并存,实际给了投资者保护更为丰富的选择。”他对记者表示。
在郭雳看来,《规定》总体上做到了三个平衡,即制度创新与依法合规的平衡,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平衡,法院实体审查与诉讼正当程序的平衡。
“从投服中心发布的试行业务规则来看,是有较大的解释空间的。未来到底运行如何,可能还要等几年才能更好地评估。”汤欣对记者表示,在美国,原告律师往往也是挑选数额巨大、被告有偿付能力的案件提起集团诉讼。
除希望提升诉讼发动的公平性外,记者在采访中,也有专家呼吁,由于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决目前仍是投资者索赔的前置条件,所以监管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就尤为重要。“该处罚时就依法处罚,不能以行政监管代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监管层对“零容忍”要求的落实,预计将有更多案件进入处罚或裁决阶段。证监会7月31日通报称,近日已将10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数据显示,2019年至7月底,证监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等案件24起,包括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天翔环境(维权)(300362.SZ)实际控制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典型案件。
“根据投服中心的案件选定条件,康美药业、康得新等财务造假大案都比较符合发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就是中国版集体诉讼的条件。”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表示,但具体对哪家公司发动诉讼,投保机构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