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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多项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 被给予警告并罚60万

时间:2020-08-07 16:22 | 栏目:观察 | 点击:712次

  7月30日,吉林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利源精制实际控制人王民、张永侠将其所持有的合计266,780,000股“利源精制”质押或质押到期后再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1.96%。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立即对王民、张永侠股份被质押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7月28日披露该事项。

  二、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王民、张永侠所持270,381,028股“利源精制”被冻结,占总股本的22.26%;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王民、张永侠所持上述股份被轮候冻结。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立即对王民、张永侠股权被冻结及被轮候冻结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7月28日披露该事项。

  三、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

  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利源精制及其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情形,累计金额2,160,697,179.10元,占公司上一期净资产的27%。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立即对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8月14日披露该事项。

  四、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5日,利源精制披露《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公告》称“沈阳子公司预计在2018年春节前后试制出轨道车辆整车样车”。2018年春节前后,沈阳利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针对整车样车试制完成时间进行了重新评估。经讨论认为,整车样车试制最早2018年7月才能完成,并将讨论结果告知王民。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立即对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披露该事项。

  五、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

  2016年3月9日,利源精制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亿元,用于投资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估算总值为54.99亿元。2016年5月11日,沈北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向沈阳利源出具《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投资额的通知》,原则上同意沈阳利源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投资额,总投资额由原549,900万元调整为1,001,997万元。2017年4月20日,利源精制披露《2016年度审计报告》,沈阳新建项目预算数为70亿元,期初余额34.67亿元,期末余额60.49亿元。2018年4月28日,利源精制披露《2017年度审计报告》,沈阳新建项目预算数为105亿元。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立即对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披露该事项。

  六、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沈阳利源不动产被抵押金额合计为2,758,083,827.51元,被查封金额为165,361,900元,被抵押、查封不动产合计金额2,923,445,727.51元,占利源精制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9.20%。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立即对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8月14日、8月31日披露该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利源精制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被质押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董事、副总经理刘宇,董事王建新,监事长、法务部部长王素芬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民、张永侠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其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却隐瞒未及时告知利源精制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及被轮候冻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建新,董事、副总经理刘宇,监事长、法务部部长王素芬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民、张永侠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其股份被冻结及被轮候冻结的情况却隐瞒未及时告知利源精制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建新,董事、副总经理刘宇,监事长、法务部部长王素芬,董事胡国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民,董事、副总经理王建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胡国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利源精制副总经理、董事刘宇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本人任利源精制副总经理期间,对大股东股份被质押情况一无所知;其二,本人任利源精制总经理期间,主管人事、后勤等,对大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没有反映上报的职责。本人得知此事后,立即上报董事长;其三,沈阳利源债务逾期违约事项,不在本人管理范围内,本人只负责利源精制辽源公司相关业务管理。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永侠、王建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立国、张莹莹、刘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王素芬、胡国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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