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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导致委托不成交

时间:1970-01-01 08:00 | 栏目:炒股入门 | 点击:358次

案例一:

3月22日,一位投资者见深发展出现冲高回落的走势,于是在下午2:40分以20:10元的价格委托卖出深发展3万股。当时深发展的市价正好是20:10元,这位投资者的委托被受理后,他看到深发展仍以此价位成交了几笔,他认为自己的委托成功了,他当时就查询了一下,发现并未成交。随后,股价下滑。

案例二:

一位投资者于2月15日买入上海机场认沽权证共计1037000股,2月26日在其行权前日拟卖出。但申报一直不成功,委托营业部客户经理帮忙申报也未成功,最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当委托不成交时,投资者可以检查一下是否出现以下情况:

委托是否有效,即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价位是否超出有效范围(涨跌幅限制)。无效委托将被排斥在电脑主机外不予撮合;委托的股票或证券是否停牌;该只股票是否交易不活跃。个股如属小盘股 ,每天交易量仅十几万股,甚至是几万股,在过去熊市行情中,还有一天只成交几千股的情况,这时容易出现合理价位的委托不成交;由于市场行情异常火爆,出现压单情况,导致在合理时间未能成交;当日买盘或卖盘是否有较大的单子,导致未能及时成交;交易所或券商电脑系统是否发生故障。

下面我们具体介绍影响投资者委托成交的相关规定。

无效委托:

主板股票的委托价格超过当天涨跌幅限制;无涨跌幅限制股票和中小企业板股票的委托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有效竞价范围(有效竞价范围上周已介绍)。

非交易时间委托无效。但现在一般营业部在上午收盘和下午开盘之间的非交易时段仍接受委托,并将所接受的申报储存在电脑主机中,到下午开盘时取出按规则排队进行撮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如未办理指定交易,所进行的全部委托均无效。

零股买入委托无效。

报价单位:

A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是0.01元人民币,如4.56元,但不能是4.562元。另外,沪深两市的b股交易分别以美元和港元计价,沪市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美元,深市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1港元。

涨跌幅限制:

为了避免股票的过分波动与投机,沪深交易所都实行涨跌停板限制。一般股票每天的最大涨跌幅为±10%,即一只股票当天的最大涨幅不能超过该股票前一日收盘价的10%,最大跌幅也不能低于前一日收盘价的10%。计算方法为:最高涨跌幅=前一日收盘价乘以(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如果当天的股价达到了最高涨幅限制被称为"涨停板",达到最大跌幅限制则称为"跌停板"。但有关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则不一样,它们上下浮动的幅度为5%。新股、增发新股、恢复上市证券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比例限制。但从第二天开始则和一般股票一样要遵循±10%的涨跌幅限制。

有效申报数量:

股票交易原则上以一手的整数倍为数量单位(一手为100股)。如投资者买入深发展,可以申报100股、3500股等一手的整数倍,但不能申报130股或2420股等。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指的是在配股、转增股本或股改支付对价时会发生不足一手的情况。比如您现有100股正股,公司以10:2.5的比例配股后,您的100股就变为125股,不是一手的整数倍,多出的25股称为"零股"。在交易规则中,不足一手的零股可以卖出。

至于权证,交易所规定,权证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上述案例中的投资者单笔申报超过了交易所的规定,属无效委托,所以交易所主机不接受。

交易规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连续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如某只股票现价5.66元,如果甲投资者此时输入5.66元的买入价,而乙投资者同时输入5.67元的买入价,则乙投资者的申报优先于甲投资者的申报成交。如果大家申报的买入价格相同,则谁先输入买单谁先成交。卖出股票亦如此。某只股票如果现价是5.66元,甲输入5.66元的卖出价,而乙同时输入5.65元的卖出价,则乙的申报优先于甲的申报成交。如甲、乙输入的卖出价相同,则谁先申报谁先成交。这种情况在某只股票股价突然飚升或突然急速下探时更加突出。

有效申报为何不成交?

有效申报不成交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遵循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等排在前面的申报成交后,股价可能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排在后面的申报单已经没有合适成交的价位了。如甲10点整输入5.66元的价格想买入某只股票,但与此同时有许多投资者都想买进该股,按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排到甲时,此时该股股价可能已经上涨到5.67元或更高,以甲的申报价就无法成交了。另一种情况是买卖数量不合适造成不成交。即输入的价位合适,股价也在此价位上长时间没变,但申报始终不成交。如某股民甲10点整输入5.66元的价格想买入某只股票,与此同时也有许多人都想买进该股,对应的情况是该股的卖出量较小,如有买单5万手,而卖单只有4万手,虽然价位合适,但只能满足4万手的成交,如果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甲的申报正好排在4万手之后,自然就无法成交了。这种情况在涨跌停板时显得尤其突出。在涨停板时,买盘量大,卖盘量很小,排在后面的买单就很难成交;在跌停板时,情况则相反,买盘量小,卖盘量极大,排在后面的卖单就极难成交。

很显然,上述案例中想卖出深发展的那位投资者的委托不成交属于第二种情况。当时,这位投资者看到深发展的市价为20:10元,所以以此价申报卖出,但当时相同价位的卖出申报数较买入申报数多,排在这位投资者前面的相同价格卖出申报先成交。当这位投资者的卖出申报排到最前面时,已无合适价位的买入申报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位投资者的委托自然无法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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