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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制度详解

时间:1970-01-01 08:00 | 栏目:炒股入门 | 点击:377次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比重在市场中快速上升,整体实力大大增强,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制度应运而生。而根据新出台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大小非解禁后如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股份转让。这样的规定让以前仅机构投资者关注的大宗交易系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所关注。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针对大宗交易建立的不同于正常规模交易的交易制度称为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以前一般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占据主要位置的投资者结构做出的适应性安排,也是海外交易所针对机构投资者常用的交易制度。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大宗交易制度具有定价灵活、对场内交易价格影响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其适用单独颁布的实施细则,在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也与普通交易有区别,有利于改善交易服务质量,更能提高大宗交易效率,减轻二级市场的压力,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可以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而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大宗交易制度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其权益的作用。比如,大宗交易成交的价格应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上交所大宗交易制度规则规定,“大宗交易价格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确定”,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凭借资金、信息优势对股价的操纵难度和成本增加,有利于稳定股市;同时,其关于“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不纳入实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的规定,也减小并延迟了大宗交易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股价,减小了由于机构操纵出现大笔成交时引起股价剧烈震荡而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另外,“将以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向市场公告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的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开和透明,弱化了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面临的劣势。庄家不能再进行暗箱操作,而中小投资者虽然不能在提前或当时获知大宗交易有关详细信息,也至少能在相应的公告中了解到交易的基本信息,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有所启示。

为了指导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上证所又公布了专门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就大宗交易的参与群体和服务功能等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指引》,大小非股东们进行大宗交易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交易资格。符合大宗交易资格的大小非股东不仅指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还包括虽不足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股东。

(二)交易方式。只有上证所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方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作为一般投资者的大小非股东们只能委托其会员参与交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上证所处分的会员不能接受业务委托,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会员都可以被委托的。因此,在办理授权委托时,建议提前向上证所询问所委托的会员近期内是否被处罚过,以免引起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

(三)交易价格。对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指引》规定,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而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大宗交易的价格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仍然需要注意其限制性规定,不可随意定价。

(四)信息披露。大宗交易收盘后,证交所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交易监督。对于参与交易的会员和投资者,上证所仅实行日常监管,而对于大小非股东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抛售股票的行为则进行实时监控,也就是说,拟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股东需特别予以注意,在达到大宗交易规定的条件时,要尽快申请大宗交易。

(六)交易时间。大宗交易的时间仅有半小时,即交易日的15点至15点30分,股东们千万别错过了该时间,应提前进行交易准备。同时,如15点前该公司股票仍处于停牌状态时,也是无法申报交易的。

(七)其他注意事项。还有一些其他规定是股东们需要注意的,比如,交易的成交需申报证交所确认,且确认后买卖双方即不得撤销或变更,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以及履行相关清算成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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