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杨萌: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再次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今日,本报从多方面聚焦最高法护航创业板改革。
本报记者 吴晓璐
近日,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按照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的路线图,对稳步推进的注册制改革进行司法回应,体现了人民法院应有的谦抑性以及与时俱进的能动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提出诸多新举措,对于提振投资信心、建立良性竞争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据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意见》从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和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三方面专门做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7月31日《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落地,以及前期在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经验积累,《意见》在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中出现诸多新表述和新举措。
如《意见》第7条提出,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第220条的规定,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意见》第8条围绕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与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科创板意见》)有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科创板意见》中为“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创业板的表述则是坚定明确。其次,关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意见》要求持续健全已有的“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要求强化证券纠纷在线调解,较科创板意见中的人民法院“可选取”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判决、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倾向性更为明显。最后,《意见》中出现了“零容忍”“集体诉讼”两个概念,并明确“集体诉讼”两大价值导向,一是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二是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刘俊海表示,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意见》给公众投资者送来一份“大礼”。具体来看主要有四个亮点:一是《意见》对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确立,这是最大的亮点。二是,《意见》点名下一步要进一步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低成本、高效、更好的保障投资者权益;三是,《意见》鼓励多元共治,鼓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实现交易所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之间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四是,《意见》还特别强调,将信息披露制度贯彻到民事赔偿领域里来,全面详细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如发行人承担欺诈发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保荐人、券商的责任等。
此外,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意见》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意见》中有关投资者维权的举措,一体适用于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的上市公司的案件,即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意见》。
“《意见》出台的投资者保护举措,充分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位的司法理念,对于提振创业板市场的投资信心,改善和加强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激活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内控有效性,建立中国特色的、良性竞争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刘俊海表示。
“此外,从融资方、上市公司角度来看,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也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融资功能取决于公平的投资功能。”刘俊海解释道,资本市场过去主要是以融资功能为主,《意见》则是进一步保证资本市场投资和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