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师玉春、张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披露发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师玉春、张杭出具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会后事项承诺函》中“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相关表述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