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河南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河南证监局对李博未按规定申报证券投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0年7月至2018年6月,李博就职于某基金管理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期间进行了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属基金公司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基金公司查询情况等证据证明。
李博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李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