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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是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4家银行9张罚单 罚款超1752万元

    发布时间: 2020-07-16 19:35首页:主页 > 研究 > 阅读( 613 )

      原标题:又是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4家银行9张罚单 罚款超1752万元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上海,记者 孙诗宇)讯,7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9张处罚信息,涉及平安银行北京银行邮储银行和中国信达4家公司,处罚信息均与贷款违规和流入发地产相关,总罚款金额达到1752.22万元。

      9张罚单4家银行 共罚没超1752万元

      在被罚的银行中,平安银行被罚金额最大,达到777.22万元。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以表外资金掩盖表内承兑汇票垫款,以结构化融资提供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被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没款合计777.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静给予禁止3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北京银行收到罚单数量最多,达到4张,罚款金额共计700万元。

      罚单信息显示,北京银行因同业投资对资产转让业务承担回购义务,同业投资资产风险分类调整不及时、延缓风险暴露,收费管理政策执行不严、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个人贷款自主支付管理薄弱、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张华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因服务收费“质价不符”、向客户收取不合理费用,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并续作存单质押贷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延缓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回流用于归还股东投入土地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3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周岳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责令改正,并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邮储银行亳州市分行共接到罚单3张,因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市场,被罚款25万元,时任的两名支行行长和事业部总经理被给与警告处分。

      此外,还有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因为同业投资行为违规提供担保、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不良债权管理不到位、资产质量管理不到位、借新还旧掩盖不良,被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2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贷款违规流入股市已经不是新问题,此前银保监会已多次对相关问题做出处罚。就在前一日的7月15日,平安银行和广发银行也因贷款问题被罚。同时7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共收到9张罚单,问题再次涉及违规为房地产企业办理融资业务和贷款资金被挪用等问题,合计被罚175万元。

      贷款违规入房始终是监管重点

      涉及房地产的贷款违规问题一直是监管的重点,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也不断发声强调。在此前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中,就强调了对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监管问题。

      同时,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中,第三、四、五点均与信贷违规入市有关,包括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强化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后资金监督。

      此前在4月22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曾表示“贷款一定要按照申请贷款时的用途真实使用资金,不能够挪用,如果是通过房产抵押申请的贷款,包括经营和按揭贷款都必须要真实遵循申请时的资金用途。”肖远企说,银行一定要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资金运用在申请贷款时的标的上,对于违规把贷款流入到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该会议还要求,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稳企业保就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与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保持一致,确保信贷资金平稳投向实体经济。

      对于挪用贷款、违规的问题,此前专家也有发声。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曾表示关注消费贷款进入楼市、股市,不能只盯着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大型科技公司、网贷平台对资金流向没有监控,进入楼市、股市的比例可能更高。要加大对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清理和整顿,对其提供的借贷业务,在借贷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加强监测。

      同时,对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切实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在期限、用途、支用等方面和环节,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期限方面,将消费贷款发放时限控制在五年以下,一般应为一至三年;用途方面,对每一笔消费贷款应明确用途,并要求客户提供用途证明,不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综合性消费贷款;支用方面,对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应执行“受托支付”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被挪用的风险。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hyyj/2020-07-16/doc-iivhuipn34053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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