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对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立得科技实际控制人刘重道与深圳市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投公司”)约定,由鸿投公司负责销售大股东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实际控制人也为刘重道)持有的立得科技股票。立得集团与相关投资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作出回购承诺,收取投资款,立得科技参与了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证发放等过程,并由立得科技向投资者出具了《股东身份确认函》。立得集团对外转让的立得科技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比例的23.55%,涉及立得科技股权明晰问题,立得科技在知悉大股东持股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未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现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对刘重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