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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新百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 被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0-09-21 18:06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494 )

      9月11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2019年5月7日,公司披露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未披露南京元合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三胞国际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安排,该交易实则为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关系披露不真实、不完整。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上述收购董事会审议前即向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款项5000万元。2019年5月18日,双方终止了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但首期收购款直至2020年8月7日才收回。公司在未履行审批程序即提前支付款项,与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不符,体现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在收购资产及终止公告中均未披露首期款项支付事项,于2019年8月18日才披露此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此外,因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受公司控股股东控制,该资金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资信状况披露不准确。公司在未获得三胞集团资信真实状况通报的情况下,分别在2018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购回及再质押的公告》,2018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中出现“三胞集团资信良好,具备偿还能力”的表述,该表述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文/新浪财经 郝显)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0-09-21/doc-iivhvpwy8007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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