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为归还贷款,于2018年11月向叶飞、朱美英、潘建德、任移生个人借款共计1370万元,上述款项计入“存货-备用金-个人借款”会计科目,上述借款属于公司负债,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上述会计处理差错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分别同步虚减资产和负债1370万元、1210万元,直至2019年年报才作出审计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