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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威股份股东与一致行动人减持至5%时未及时报告 被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0-10-10 16:47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592 )

      9月26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总股本的6.8%。其中,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0-10-10/doc-iivhuipp8897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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