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好!部分险资配置权益类资产比例最高可增至上季末总资产的4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7月17日,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目前,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稳健。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
《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而此前这一占比最高为30%。
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
《通知》设置了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
这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3月2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表示,将深化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允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的、资产匹配度较好的保险公司适度提高权益类资产投资比重,超过30%上限。
6月23日,在中国人保2019年度股东大会上,中国人保原董事长缪建民曾表示,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从资产负债匹配和提升收益的角度看,在加强行业研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股权投资,目前权益类投资比例有监管上限;二是随着国际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IFRS9的实施,大量权益投资将按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增加权益投资带来的收益增加,以及新准则下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的市场波动、权益资产价格变化对当年损益带来的影响,这需要权衡和综合考虑,即需要在增加股权投资和控制波动之间实现平衡,确保每年的利润能够平稳增长。
据了解,为应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调整需要,去年以来,长期股权投资和权益资产中具有高投资回报率与高分红的蓝筹股,已经是保险资金配置的重点。
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与此同时,《通知》强化了对重点公司的监管。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由于各类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
此外,增加了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
例如,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作者:李致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