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因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启动的诉讼,无疑会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来降低投资者的诉讼风险;加上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也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会大大减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有利于解决投资者维权难、维权贵的现实问题。“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公平受偿权,维权投资者的大幅度增加有利于震慑财务造假等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一、关于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代表人诉讼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规定,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康美药业案件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件,并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如何理解“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属于权利人。在投服中心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服中心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权利人名单,由人民法院予以登记,作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即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除非他本人书面声明退出代表人诉讼。
三、相关配套方案的及时跟进
随着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康美药业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约10万名,这么多投资者提起诉讼,这给法院和投服中心都带来了新的挑战。从法院以前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来看,起诉的投资者一般最多为1000名,审理、执行完毕周期大约在2-3年。现在康美药业一个案件涉及到如此多的投资者,诉讼中会遇到:诉讼方案、策略怎样设计?怎样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如何高效审结案件?如何落实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