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6月17日,江西证监局披露对龙良萍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江特电机”股票等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龙良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龙良萍任职情况
龙良萍于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担任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公司)财务总监,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龙良萍利用“刘某连”“卢某某祥”账户短线交易“江特电机”股票情况
(一)“刘某连”“卢某某祥”账户开立情况
刘某连系龙良萍配偶的妹妹,“刘某连”普通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19日、信用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1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宜春袁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卢某某祥系龙良萍妹妹龙某的儿子,“卢某某祥”普通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11日、信用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7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宜春高士路证券营业部。
(二)龙良萍利用“刘某连”“卢某某祥”账户的短线交易情况
龙良萍在任职公司高管期间,通过“刘某连”“卢某某祥”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次买入或卖出与后继卖出或买入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短线交易累计成交819,600股,成交额7,916,466元。
“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证券账户交易“江特电机”股票涉及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刘某连”普通及信用证券账户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2018年1月11日、1月15日、5月3日、5月7日、5月18日、6月20日、8月7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22日及2019年2月11日分19笔买入“江特电机”,累计成交489,200股,成交额4,889,785元;2018年6月12日、6月25日、2019年1月15日、2月26日分4笔卖出132,000股,成交额1,028,437元。
“卢某某祥”普通账户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11月8日、11月13日、2018年11月2日、2019年3月27日分6笔买入“江特电机”,合计80,200股,成交额694,490元;2017年10月13日、11月3日、2018年5月24日、2019年2月26日分4笔卖出118,200股,成交额1,303,754元。
(三)“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卢某某祥”账户资金来源为龙良萍及其妹妹龙某,其中龙某2016年9月7日转入的30万元和2016年10月9日转入的80万元,系龙良萍向龙某的借款,龙良萍2017年10月26日转入80万元,均用于交易“江特电机”股票。
“刘某连”账户部分资金来源于龙良萍,2018年5月3日转入该证券账户的400万元,系龙良萍向他人筹借。
(四)“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账户实际控制及具体操作情况
上述2个账户都由龙良萍一直控制并具体操作,“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账户交易“江特电机”股票由龙良萍本人利用其办公电脑或名下手机操作完成。
三、龙良萍利用“刘某连”账户内幕交易“江特电机”股票情况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0月31日,江特电机发布《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进行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0%至70%,净利润变动区间为33,756.53万元至47,821.75万元。
2019年1月14日,公司主办会计完成2018年年度合并报表,发现实际利润(不含商誉减值)和2018年三季报预测全年值相差较大,并于当日告知龙良萍。
1月15日,龙良萍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因全资子公司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汽车)亏损,公司商誉需计提减值准备,具体金额需会计师和评估师出具专业意见。当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伟等人进场九龙汽车开展商誉减值评估工作。
1月19日,陈某伟通过微信向龙良萍反馈,江特电机合并九龙汽车形成的商誉基本全部减值。1月27日,现场评估工作结束。
1月28日,龙良萍电话联络陈某伟询问具体评估结果,被告知商誉全减。当日龙良萍向公司年审机构人员咨询发布修正公告事宜,并发送公告草稿请求审核修改。草稿显示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5-18亿元。
1月31日,公司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5-16.4亿元。
江特电机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预计盈利33,756.53-47,821.75万元修正为预计亏损15-16.4亿元。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19日,公开于2019年1月31日。
龙良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于2019年1月19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某连”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情况
龙良萍利用“刘某连”信用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28日卖出“江特电机”357,200股,成交额2,112,336元,避免损失数额432,984.47元。
“刘某连”证券账户由龙良萍控制使用,账户资金系龙良萍向他人筹借,前述交易行为由其用办公电脑操作完成。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交易数据、银行账户流水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龙良萍利用“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证券账户短线交易“江特电机”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龙良萍利用“刘某连”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一、针对龙良萍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2,984.47元,并处以432,984.47元罚款。
二、针对龙良萍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