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刘慧 宁嘉琪 左曼(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西北工业大学新时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企业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主力军,在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过程中,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却被群众举报其虚报碳排放数据。2021年6月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鄂尔多斯高新材料确实存在造假行为——为减少超额碳排放量购买支出,通过数据操控将碳排放量人为降低,篡改了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两个分厂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检测报告,包括报告编号、样品标识号、送检日期、验讫日期和报告日期等内容,并删除了防伪二维码。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秩序,也给公司自身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
这一案件是我国“双碳”目标提出后首例碳排放信息披露造假的违法案件,但绝非个例。碳排放信息披露造假不仅暴露出监管部门在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方面还有强化空间,同时也暴露出当前企业在碳中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如何更好地监管碳市场、防止企业碳信息造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防止企业碳信息造假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建立完善的碳会计体系
碳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企业碳交易过程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以帮助企业节能减排,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碳会计的存在对发展低碳经济有很大帮助,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评估预测企业碳排放风险、制定优化的减碳方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也能够帮助企业进行碳交易、碳投资、碳技术、碳市场在成本和收入方面的会计核算与披露,还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及审计等方式起到对整个价值链的监督作用,将“低碳化”落到实处。
因此,应当以传统会计为指导,针对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设计独立式碳资产负债表、碳利润表以及会计附注报表,完善相应的碳会计报表,并厘清碳会计报表与传统会计报表的关系,保障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同时,构建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相应的审计制度,对上市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碳信息披露审计,加大防控企业碳信息造假的力度。
配套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看来,我国碳市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控排企业发生的造假行为最多只有3万元的罚款,力度远远不够。企业作为碳信息披露履行主体,其披露义务与责任在法律上尚不明确,我国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低碳信息披露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碳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企业的碳会计核算和信息的披露,进而对碳排放交易与相关活动提供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加大对数据造假的惩罚力度并严格执法。
与此同时,建立适当的惩罚性机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惩罚方式及金额,既能够加强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也能够规范碳信息披露过程,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碳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提升企业的碳中和自觉
会计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是要从合法合规层面约束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只有企业意识到碳管理的重要性并自觉履行碳减排社会责任,将碳中和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维度,才能真正落实碳减排责任,并真诚地确认、计量、记录以及披露碳信息。
提升企业的碳中和自觉,首先要增强企业的碳管理意识,增强社会对低碳资产的重视——碳管理的重要程度等同于财务管理,企业追求高利润指标的同时也应注重碳资产的积累。财务造假会对企业造成资金、声誉等方面的严重损失,也会使企业面临法律诉讼,那么碳信息披露造假理应受到等同于财务造假一样严格的惩罚,从一开始就应该对数据造假零容忍。基于完善的碳会计体系和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要真正落实碳管理,将其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战略推行。
提升企业的碳中和自觉,要最终落脚于企业发展理念的本质改变。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理念引导、教育培训,使企业从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重视“双碳”目标;还应当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入对企业碳中和绩效的考核,形成对企业的内部约束,提高其碳中和自觉性。外部市场可通过建立企业碳信息数据平台等方式对企业碳中和、环保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公开,便于投资者及政府等监管部门查询,通过透明化的管理与监管形式,督促企业不断提高碳中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