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7月21日,吉林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对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腾将)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绿城腾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账户、嘉硕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账户、哈尔滨天翔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绿城腾将,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承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73,447,824.3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绿城腾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