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国信证券南京一营业部房租到期退租后向房东索要10万元押金,而房东则反诉要求国信证券方面支付超期占用费用21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国信证券南京一营业部与唐某某、蒋某、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三人其下房屋租赁给国信证券营业部使用,租赁期为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三人按其各自面积分摊收取租金。同月15日,国信证券营业部向唐某某支付押金10万元。
2019年1月3日,双方续约。此次租赁期为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七个月租金为50万元,到期退还押金。合同规定,租赁期满后,国信证券营业部需将房屋原设计分割墙体(2016年租赁期间国信证券曾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将独立的房屋打通为一个整体)及原设计水电按某某等三人要求恢复后交还。同时条约也规定,若租赁期满,国信证券营业部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需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租金。
同年7月,国信证券营业部联系唐某某交房事宜时,唐某某提出将房屋恢复原状要求。随后,国信证券营业部委托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原状恢复,并于9月12日向唐某某等三人发送律师函,催促其在收函后三日内验收房屋,并返还租房押金。唐某某于14日收到该函件,17日唐某某等三人自行收回案涉房屋,但并未退还押金。为了讨回押金,国信证券营业部将三人告上法庭。
唐某某称,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8月2日履行完毕,但营业部方面却长期占用房屋至2019年9月17日。根据合同约定,国信证券营业部逾期交房应赔偿房屋占有使用费21.34万元,扣除押金10万元,国信证券营业部房屋尚欠占用费10余万。因此三人对国信证券提出反诉,要求国信证券支付此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国信证券究竟算不算逾期返还房屋?关键点在于国信证券虽在2019年7月提出交还房屋,但真正将房屋恢复原状归还时已届至2019年9月12日。唐某某等三人认为此行为属于逾期返还房屋,需支付此期间的房屋占有费,但营业部方面则认为这段时间的延误是为了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改造房屋,并非房屋交付时或租赁期满时的状态,不应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国信证券营业部应当将房屋恢复后交还出租人,但国信证券营业部未能租赁期间届满前返还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要求应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经法院综合裁定以原日租金1.3倍的标准支付为宜,判决国信证券营业部向唐晓辉等三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3.93万元。同时唐某某、蒋某、杨某某也需返还信证券股份营业部房屋押金10万元。(法说资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