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海南日报
海南通什市通圣实业开发联营公司:
1994年3月,原通什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你公司也没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足额缴纳有关费用的情况下,给你公司颁发了(通国用〔1994〕字第202号)土地证,证载面积: 723536. 17平方米(合1085. 25亩),土地用途为商住、游乐、度假用地。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版)第十七条、《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版)第八十五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版)第七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市政府决定收回非法批准给你司的土地使用权,并由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在你公司名下的(通国用〔 1994〕字第202号)土地证。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