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羊城晚报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未出售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报道:记者从东莞市司法局获悉,为规范东莞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了解到,《条例》及起草说明现已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官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23年3月15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意见。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代表议事协调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业主的具体职责和相关权利义务等。
针对广大业主关心的停车位问题,《条例》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或者改建、重建为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鼓励业主与住宅小区周边单位通过协商实现停车资源共享。
对于小区充电桩设施的安装,《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和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
征求意见期间,市民如有相关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邮寄至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一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0769)22314223;电子邮箱:sfjfgyk@dg.gov.cn。提交意见时须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