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鄂州日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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