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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监管总局拟立新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

    发布时间: 2025-06-06 21:53首页:主页 > 财经 > 阅读( 2 )

    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31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暂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具体而言,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法人机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或被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或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应当依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若当事人未受到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行为之一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此外,当事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暂行规定》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暂行规定》指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上述管理措施。

    《暂行规定》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金融监管总局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审核期限等。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相关条件包括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不予移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mini.eastday.com/mobile/250606215313418219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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