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7月8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对健威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8年8月24日,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威泽或公司)为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坤桥化建有限公司、姚勉华、丁江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担保前未履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未在临时公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2020年3-4月公司对上述担保予以追认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上述担保引发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27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对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健威泽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公布实施,2013年12月26日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于海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