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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沧州大化以未如期上班为由辞退因工伤致病员工 被判撤销决定

    发布时间: 2020-08-03 12:59首页:主页 > 观察 > 阅读( 741 )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劳动纠纷显示,沧州大化因辞退因工致伤员工被起起诉,被法院判处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1998年9月,王某入职沧州大化,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1年王某在沧州大化硝酸车间工作期间,因处理阀门故障时发生爆炸,导致王某受到严重惊吓后患精神疾病,经医院治疗后被诊断精神分裂症。

      2014年4月王某因精神分裂症加重又再次住院治疗,2015年3月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为王某发放残疾人证、残疾二级、残疾类别为精神。

      2016年1月,王某出院。沧州大化书面通知王某回公司报到复工,但由于王某的精神疾病尚未痊愈,长期服药治疗和复查仍不能正常工作。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向沧州大化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但沧州大化收到王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并未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6年4月沧州大化以王某医疗期满后仍未回单位报到,不能工作为由,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2016年5月将该决定送达给王某的父亲王某某。

      王某某于2016年5月向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理据不足超出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某某的申请,于是王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诉讼。王某方面要求法院判令沧州大化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并予以撤销,同时返还王某2004年至2016年的工资11.81万元并加发经济补偿金7.04万元。

      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无论职工是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只要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职工而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或期满后,必须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被鉴定的伤残等级,再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下待遇:......。”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沧州大化未经过相关鉴定机构对王某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撤销沧州大化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沧州大化自2004年至2016年4月期间每月根据王某的实际月出勤天数将工资转入原告的工资存折和银行卡,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因此对王某方提出返还2004年至2016年工资11.81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用10元由沧州大化承担。(法说资本 恢恢)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observe/2020-08-03/doc-iivhuipn65494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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