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陕西证监局披露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3月25日,金花股份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酒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1年。2020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3个月。
公司对上述两笔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吴一坚、张梅、孙明分别作为金花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