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深圳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何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何琳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1月22日任职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位为公募基金营销经理,是依法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
“何琳”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15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林晓华”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23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林晓华系何琳的母亲。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何琳控制其本人及“林晓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合计成交金额1,678,459.50元,亏损29,486.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任职资料、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何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何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