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郑明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郑明钗作为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于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7日卖出宏大爆破股票150.67万股,又在2020年7月7日买入宏大爆破股票5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8月10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郑明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郑明钗作为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于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7日卖出宏大爆破股票150.67万股,又在2020年7月7日买入宏大爆破股票5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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