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张伟文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张伟文2001年3月入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开发部经理、营销主管等职。2020年4月,张伟文与长江证券解除劳动合同。
2015月6月1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张伟文利用其母亲“梁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累计108,430,529.03元,亏损1,184,420.13元。截至调查日,“梁某玲”证券账户未再持有任何股票。
以上事实,有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长江证券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张伟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梁某玲”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张伟文处以8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