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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付款期限,增强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

    发布时间: 2021-03-31 11:41首页:主页 > 财经 > 阅读( 337 )

    银行承兑汇票能够实现融资功能的基础是远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其付款期限的长短决定了融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与其提示付款期限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是指银行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出票人与付款人约定付款的期限,即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依法遵期提示付款时,按照法律规定向提示人付款的期限。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限制在一年内。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的规定期间。即提示人向被提示人出示票据并请求其付款的法定期间。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付款日期到期日起10日内。从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到承兑银行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期间的时间差能够为信誉良好的企业融通资金。因此,适当的付款期限能够充分发挥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

    一方面,票据立法限制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对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的规定主要见于《支付结算办法》第87条,该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故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其出票人与承兑人约定的延期付款的期限应当在一年以内,即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融资期限最长为一年。首先,相对于金融市场的其他融资工具而言,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性更强,资金风险更低,融资功能所实现的利益自然更大。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一年融资期限实在太短,不具有灵活性,不能满足企业的长期融资需求,因而不利于融资业务的开展。其次,银行承兑汇票应用广泛,一年的付款期限限制了背书转让的次数、效力及参与主体,阻碍了其流通性。最后,因必须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参与主体对票面信息的审核也相对谨慎,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效率本就受到不利影响,一年的付款期限则使背书转让行为显得更加紧凑和仓促。可见,票据立法限制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难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影响了银行承兑汇票的远期性和流通性,成为影响其融资的法律障碍。

    另一方面,票据立法禁止付款人分期付款。我国票据法认可远期汇票的使用,但禁止分期付款,具体体现在《票据法》第54条关于“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的规定。首先,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的相关信息,包括背书连续性及持票人身份证明等。若付款人审查严格谨慎,则有可能违背无条件支付义务,须承担105条规定的压票、拖延支付责任:若付款人提高审查效率,则可能出现过失付款,须承担57条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赔偿责任。因此,第54条关于“当日足额付款”的规定将付款人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其次,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付款人支付大额资金需要经过严格审查,而足额付款的要求使银行缺乏合理的准备时间。最后,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分期付款的交易十分普遍。对于票面金额较大、涉及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是分期付款的交易,一概而论地要求付款人一次性足额付款,不利于双方的公平互利,进而不利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和融资。

    综上所述,限制参与主体和付款期限成为影响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法律障碍。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其远期性和信用性,更不能脱离其流通功能。我国票据立法限制个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承兑、限制最长付款期限的相关规定,不足以体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远期属性,削弱了其信用度,不利于其流通,这无疑成为阻碍其融资功能的重要因素,不利于票据融资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以上内容来源于:快贴宝-银行快贴平台)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mini.eastday.com/mobile/210331114135923948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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