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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构化信托中,优先/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 2020-08-02 05:45首页:主页 > 财经 > 阅读( 685 )

    原标题:结构化信托中,优先/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结构化信托是什么?

    结构化信托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种形式,常见于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房地产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产品,具有风险分级的功能,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对结构化信托未作出规定。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基于此,结构化信托主要有四个特征:

    一是集合性,产品至少有两个委托人或受益人;

    二是结构性,信托受益权根据风险不同进行优先与劣后的结构设计;

    三是担保性,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

    四是杠杆性,实际产生劣后级资金撬动优先级资金投资的杠杆效果。

    2什么是“优先和劣后”?

    优先和劣后是在金融产品中常见的一种风险/收益安排。 结构化信托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计,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不同的风险。

    以受益人的权利顺位划分,结构化信托的受益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通过信托文件的书面约定,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优先于劣后级受益人,在优先级受益人根据约定取得分配后,劣后级受益人才有机会分配剩余信托利益。

    在此种安排之下,劣后级受益人需承担较大风险,但也可能取得更多收益。优先级受益人风险较小,接近于获得固定收益,但不排除因信托财产大幅贬损而承担损失的可能,不是绝对的固定收益。

    换句话说,就是劣后向优先支付固定利息,如果出现损失,先损失劣后资金,如果取得高于优先利息的收益,应把此收益在付给优先利息之后的金额归劣后所有。劣后承担高风险,因此有机会获得高收益。

    3为什么要有“优先和劣后”的设计?

    刚接触优先/劣后的结构安排,可能无法理解为什么劣后级受益人情愿当个“备胎”,负责补足优先级受益人的收益?

    实际上是各取所需,实践中的投资者(包括个人与机构),对收益期望是差异化的。优先/劣后结构可以很大程度上满足优先级投资者对收益率的确定性要求。而对于劣后级的参与者来说,优先/劣后结构则满足了他们对于杠杆的需求。

    不论投资项目的风险如何,优先级受益人都是希望劣后级资金充足的,有足够的风险缓冲,最好能够完全吸收掉投资项目的亏损风险而不伤及自身的资本。相应的,劣后级受益人希望能撬动的优先级的资本是足够的,这样盈余收益会大大增加,但是也不希望优先级资金过多,这样亏损时的负担也更大。

    资产管理过程中,既不能让劣后受益者蒙受过大的损失,也不能让优先受益者的回报率过低。因此要平衡优先和劣后的占比。2016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第2.3.2条规定 “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4优先/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质上来说,在与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关系中,优先/劣后级委托人(受益人)均与受托人签署了信托文件,因此双方同为受益人/委托人。 除此之外,优先/劣后级受益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这需要根据针对信托产品的不同结构化安排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金融实践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信托产品进行结构化安排。

    第一种方式:在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收益前,信托计划不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收益,这是最基础的一种结构化安排方式;

    第二种方式:当信托计划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时,由劣后级受益人补足优先级收益人的预期收益;

    第三种方式: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如特定期限届满或未按期支付优先级收益时),劣后级份额认购者需以固定价格回购优先级份额。

    第一种方式

    只是对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信托收益分配顺序进行了约定,除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是信托项下的共同受益人之外,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种方式

    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差额的补足义务,此时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负有债务,优先级受益人对劣后级受益人享有差额补足的债权,双方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第三种方式

    回购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保障优先级受益人实现预期收益,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在特定条件下,以固定价格回购其份额的义务,此时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也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将优先/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借贷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以当事人在协议文本中存在关于获取本息固定回报的约定这一基本事实为基础,以《合同法》第196 条 关于"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为主要规范依据,也符合结构化融资信托关系中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理清法律关系后,优先/劣后级受益人的结构性安排就比较清晰了,但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 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负有补足义务的这一分配安排是否属于“刚兑”?是否与财产管理产品中监管机构打破刚兑的原则相悖?

    2018年4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都对相关问题有所规定,篇幅所限,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转载自:https://mini.eastday.com/mobile/200802054500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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